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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份《说明》说明了什么?

发表时间:2013/10/14 10:25:44  来源:浙江汉博  作者:杨彩丽  浏览量:3145

2013年 7月,浙江某法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提交的一份《说明》中正文第二行“该保证金由XXX垫付。”字迹与其前面字迹是否系一次性书写形成进行鉴定。初看《说明》,主要内容字迹仅两行,“该保证金由XXX垫付。”字迹位于第二行“由本人归还。”字迹前面,那为何仅对前面部分字迹进行鉴定?短短《说明》究竟藏何蹊跷?

案情剖析隐玄机

2013年3月,苗某将孟某告上法院,要求孟某归还30万元保证金。据苗某讲,自己是孟某的施工员,五年前孟某曾作为承包方和魏某签订了一份《装修拆除协议》,依约需在工程开始5日前向魏某支付30万拆除保证金,协议签订当天,孟某因资金紧张,叫苗某暂为其垫付。一年后为明确垫付事实,孟某向苗某出具了《说明》一份,确认保证金由苗某垫付,并由孟某归还,但孟某至今未归还保证金。孟某则称,苗某并不是他的施工员,他与魏某签订《装修拆除协议》是事实,但工程承包之初就将该工程转给苗某,且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 30万拆除保证金是苗某为苗某自己支付的。因魏某未归还30万拆除保证金,出于起诉魏某需要,孟某遂给苗某出具了《说明》,以此证明存在支付保证金这一事实,《说明》的内容字迹均为苗某代理人书写,但孟某签名时没有“该保证金由XXX垫付。由本人归还。”字迹。

苗某到底是施工员还是转包人?30万拆除保证金到底是为谁负担?双方各执一词。用于起诉魏某的《说明》为何用来起诉孟某?《说明》是否添加字迹苗某又怎么看呢?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孟某要求对“该保证金由XXX垫付。由本人归还。”字迹是否添加进行鉴定。庭审过后,苗某转口承认“由本人归还”字迹系添加形成,但孟某认为苗某是避重就轻,逃避责任,为查明事实,依旧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专家检验明事实

经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检验,上述《说明》内容字迹均系黑色墨水笔书写,无伪装,且系同一人书写。运用VSC-6000型文检仪和体视显微镜观察检验,检材《说明》中“由本人归还”字迹与其他内容字迹系非同一支笔书写,“该保证金由XXX垫付。”字迹与其前面字迹在字迹布局、色泽、墨水流量、光源反应等方面未见明显差异,但笔力轻重不一致。即《说明》中正文第二行“该保证金由XXX垫付。”字迹与其前面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

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运用先进的仪器和检验手段得出的鉴定意见证明了上述《说明》的内容字迹分三次书写形成,扑朔迷离的案情背后隐藏的玄机也终于清晰明了。另有一案曾起诉魏某,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载明由魏某支付30万人民币,但因魏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已终止该执行案件,苗某的30万人民币无从获得,遂引发了本案。一份字数较少的材料,同一人使用不同的笔多次添加书写较为少见,对于这类案件,就需要鉴定人摒除常规思维,认真细致、扎扎实实的实施鉴定,去发现问题所在,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