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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起29年前宣纸上残缺模糊指印的鉴定

发表时间:2019/1/31 16:04:4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614

一、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居民蔡某声称,被告郑某某在浙江某县城东×××杆桥牌坊边有两间平屋,因家庭生活异常困难,决定将自有的房屋出卖。1985年 1月 15日, 郑某某将此屋连地基全部出卖给原告蔡某,屋价为叁仟元正。原、被告签订《立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自愿将自有房屋连地基的所有权全部归原告所有。此后,原告将该房屋当做仓库使用。2000年6月,原告一家人前往辛集市经营手机生意,直至2012年10月回到平阳。原告发现原本归属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拆迁,且在安置时,被告侵占了原告所应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但是,被告郑某某不认可签订的《立卖契约》,故原告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法院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委托本中心对日期为“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的“房屋卖尽契”中卖屋人栏“郑某某”签名下处的指印是否郑某某本人所留进行鉴定。


二、科学鉴定还原事实

这张用黑色软笔书写在宣纸上的《 立卖契约》,纸张褶皱已起毛,在卖屋人栏“郑××”签名下方留有一枚红色残缺指印,遗留部位是指印的指尖部位局部花纹,指印色料部分脱落,纹线较模糊。由于这是一枚指印遗留条件差(宣纸)、时间长(近29年)、部位少(局部指尖)、保管不理想(纸张褶皱、起毛、部分指印色料脱落)的模糊指印,因而鉴定难度较大。因为此案中的《 立卖契约》直接涉及到房屋的归属问题,指印的认否直接影响到《 立卖契约》的真实性。我中心受理此案后,痕迹鉴定专家经修复平整去毛处理,再采用不同角度、不同光源显现、相关专业软件处理后,纹线较清楚,细节特征稳定,具备检验条件。经痕迹鉴定专家细心的对比、分析,最终给出了肯定的鉴定意见,认为日期为“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的“房屋卖尽契”中卖屋人栏“郑某某”签名下方的指印是郑某某右手食指所留。鉴定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性,还原了客观事实。